第一点:注意不要“以偏概全”,不要认为只有发票才可以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
财会人员对发票比较熟悉,知道发票是盖有税务监制章的。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火车票及飞机票,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等。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发票”也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还有,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证的。
第二点:注意发票等凭证上填列项目是否“面面俱到”
会计人员在审核单据时,需要全面地审核如下事项:
审核发票的名称、发票的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
在发票审核时需关注发票上需要写明单位的全称;对于发票的类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对于填制人与复核人应是不同的经办人,如果填制人及审核人为同一人,则是不符合常理。
对于盖章,则需要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或带有五角星的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等。
如果上述要素不合规的票证虽然在会计上进行了账务处理,但也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风险。
第三点:注意发票的时效性是否是“昨日黄花”
在日常的付款中,财会人员也时而看到收到的发票时间比发票上填写的时间滞后很多,有的还是跨年度的。
在会计上能否入账呢?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费用已作预提在当年入账,但当年未取得发票;
第二种情况是当年取得了发票但未在当年入账,即是跨年入账。
针对第一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实务中在当年所得税预缴时可按账面发生额核算,但需要在下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针对第二种情况,从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出发,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下年度费用中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再来看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当期费用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至于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出发,如果经常出现发票跨年度入账的情况,说明管理不够到位而要引起重视。
第四点:注意对于定额发票的态度是“越少越好”
定额发票也称为手撕发票。因为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是固定的,如果实际没有消费到定额发票的金额但以定额发票的金额报账的话,往往也不太好发现其中的问题。
当然,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推进,定额发票将会越来越少,慢慢会退出历史舞台。
第五点:注意对发票要“验明正身”
应定期及不定期地在相应国地税务网站或通过当地的纳税服务热线及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咨询发票的真伪,以减少或杜绝假发票的发生。
第六点: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
偷梁换柱意为伪造。是指所提供发票与真实业务不匹配。
实务中,
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经济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而假借所取得的发票(有可能是买的假发票)要求报销付款;第二种情况是业务真实发生,但发票的内容如品种被变更;第三种情况是真实发票因遗失等原因而找不到了,只能找一张其他类型的发票来替代入账。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七点:注意是否是“有中生变”
有中生变意指变造指通过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涂改痕迹。把原来真实的加以改变,歪曲了发票原来的面目。会计人员在审核时需要用火眼金睛来识别这些伎俩。
第八点: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
如果报销付款中出现连续多张连号的发票,则该发票可能存在不符合业务的真实性。